为使卤肉色彩鲜亮,黑心商贩在卤制时竟运用亚硝酸盐。近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别离对四起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案子进行揭露宣判,方某某等4名被告人别离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方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毛某某四人均是高县文江镇的卤肉食物运营业主,四人供述别离自2000年、2001年、2008年等开端,在卤制肉制品时不合法参加非食物质料亚硝酸盐,以添加产品外观度。
2013年7月15日,在高县公安局、食物监督管理局的联合查看中,方某某等四人摊点所售卤肉制品被抽检出含量不等的亚硝酸钠成分,最高者乃至达每公斤1226.5毫克。
法院审理以为,四名被告人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别离对其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亚硝酸盐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外观及味道都与食盐类似,用于食物加工时可起到增色、防腐效果。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2~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乃至逝世。在我国农村地区,曾产生多起以亚硝酸盐代替食盐而导致的团体食物中毒事件。
有专家主张,市民在购买卤制或腌制肉品时,主张仍是不要选用色泽过于艳丽亮红的产品。此外,据媒体评测,一般菜品在隔夜贮存后,亚硝酸盐含量也会显着上升,因而主张主张仍是不要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