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揭露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同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被告人暨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龙某军付出公诉机关惩罚性补偿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元,并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涵市级以上媒体揭露赔礼抱歉。
该案是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食物安全顾客权益维护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子。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军暨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未办理工商经营挂号与小作坊存案证,在宜宾市翠屏区梁雁河湾小区的门面内加工制造卤肉,并在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小区门口的某卤肉摊出售。
龙某军为了使卤肉提色、入味,在制造卤肉的过程中增加国家明令禁止增加的食物增加剂亚硝酸钠。
2022年11月15日,刘某、邓某、姚某某等5人在龙某军的货摊上购买卤肉吃后产生食物中毒。
宜宾市翠屏区商场监督办理局查询后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办。2022年11月30日,龙某军经公安民警电话告诉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作案现实。案发后,龙某军承当了5名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补偿5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各四千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暨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违背国家食物安全办理法规,在制造卤肉过程中乱用食物增加剂亚硝酸钠,足以导致十分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
被告人龙某军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顾客的利益,除应遭到刑事处分外,还应承当对应的民事侵权职责,故龙某军应付出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补偿金并揭露赔礼抱歉。经七人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前述判定。